1 / 3
文档名称:

案例4 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担责.doc

格式:doc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案例4 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担责.doc

上传人:中国课件站 2011/10/1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案例4 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担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4     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对格式保险合同有不同理解的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理解
    编者按:某客运公司一客车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车祸(与另一辆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运公司应负次要责任,另一辆车负主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负30%的责任,另一辆车负70%的责任。保险公司只向客运公司支付了法院判决的应由客运公司承担的30%责任部分。对剩余的70%部分,运输公司在向另一辆车主请求赔偿后,因车主无力偿付,故客运公司现在转而又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要求按双方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代为赔付这70%部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只赔付70%部分当中的车辆损失部分,对乘客的损失部分不赔偿。二审判决是保险公司对乘客损失部分也应予以赔付。
    [案情]:
    2000年4月14日,原告某客运公司用其公司客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为99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基本险部分的“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附加险部分中的“车上责任险(具体项目为车上座位险)”。保险期内,该车在运营时与案外人第三方张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该保险车辆乘客受伤和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运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客运公司就该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全部损失的70%,即100000元,客运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30%,即40000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即按判决确定的30%的责任向客运公司赔付了客运公司承担的30%部分。客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应由张某赔偿的70%的损失部分100000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和乘客损失两部分)时,因张某无履行能力,被法院中止执行。客运公司遂转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客运公司在张某处未得到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拒绝了其请求。客运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根据合同约定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客运公司起诉的实际包括二部分,即车辆损失部分和乘客损失部分。对“车辆损失险”的损失,因《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简称《条款》)第十九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予以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向客运公司赔付。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即可取得向第三方张某的代位求偿权。因此对这部分不存在争议,但对“车上责任险”部分即乘客损失部分,因《条款》无明确规定,从而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应由第三方负责的“车上责任险”损失,形成如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有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标的,既非财产亦非人身,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是为第三者的利益订立的,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即当被保险人给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是被保险人而是受害的第三者。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
“车上责任险”条款中第一条约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