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45 由深发展红股征税引起的思考
[概要]
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息红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而深圳地税局制定的则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所得“红股”.“红利”及基金单位均征收20%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对武凤凰、深发展送红股征税时引起轩然大波。据此所也引发的出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
[案例介绍]
10送5股派2元现金的分红方案实施后,。细查之下才发现,原来是深圳市开始对本地上市公司1996年度分红派息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
人们记得,1994年对武凤凰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曾引起轩然大波,此后红股征税一事由于存在许多实际执行上的问题而被搁置起来。
对红股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即“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而深圳地税局于1996年9月制定的《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当年实施。据此深圳市上市公司和基金,自分派1996年度股息红利开始,个人投资者所得红股红利及基金单位均缴纳个人所得税。深圳地税局还曾在1997年5月28日给自己属下各分局下发《关于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转增可流通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上市公司转增的可流通股份应按票面价格合并到红股红利中计缴个人所得税,但鉴于某些原因,属于1996年度转增的可流通股份免征该税,自1997年度恢复对转增的可流通股征税。
根据以上征税原则,深圳市地税局对深发展红股红利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深发展10送5股派2元,深发展面值1元,得出10元面值派7元的红利,10元面值一年银行利息是10×%=,扣除一年银行利息后缴纳20%个人所得税是:(7-)×20%=,投资者缴税后所得:7-=,。
深圳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称,目前深圳市上市公司均将按规定向他们缴纳红股个人所得税,而异地在深圳上市的公司一般应由当地税务部门征收。据他们了解,目前其他一些城市也已执行,若遗漏的他们将扣征。另外他们正在与深交所协调,今年征税仍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明年起由深交所统一扣缴。对有关法人股东为什么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质疑,答复是,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派息收入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取得收入后应作为投资所得税。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只是适用不同税种而已,并非厚此薄彼。
由深发展红股红利征税及其后果引起我们对以下几个问题的思考:
1、关于征税基准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很多事情均处于探索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时表现出很大的谨慎性就是出于对这一新兴市场的保护和观察。就拿股票票面金额作为征税基准而言,1993、1994年以前,我国股票发行很多确实是以面值发行的,而此后多和国际接轨,以溢价发行。每股的面值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