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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陈瑞华一、我国刑事案件中证据运用实践现状民事诉讼中和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在2001年和2002年前后就公布了。一直到现在,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直没有。这个时间一直持续到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5部委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一个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条文很多,40多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15个条文,加在一起是接近60个条文。这是在2010年,但是它的法律效率并不是特别高,只不过是在试行中执行带有司法解释的文件,而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主要局限在死刑案件。尽管它的效率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应,但是它的意义非同寻常。这两个证据规定,表明我国第一次出现了刑事证据规则,而且这个刑事证据规则出台以后,在有些方面大大超过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它几乎对每一种证据的种类,审查判断都有规则,从物证、书证,一直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再到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都有详细的规则。所以我们检察官、法官如果在实践中严格贯彻这样两部证据规则,99%以上的证据问题都能得到解决。但是这个规则出台的时候,很多人评价是“略显超前,有很多东西没有经过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有一些超前,有一些问题也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这就迎来了2012年《新刑诉法》的颁布。 2012年《刑诉法》颁布,就是目前实施的这个《刑诉法》,它在证据这一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有5个条文。除此以外它还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和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都是史无前例的。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公诉人在公诉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它还规定了“证明标准”,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引进到我国《刑诉法》应该说是非常具有里程碑意义上的改革。从去年开始这一块出现了很多论文,这些论文显示出我国的证明标准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某种意义上跟民事诉讼跟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都不一样。怎么理解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第一次让司法官员根据他主观上的内心确信来判断证据是否是达到定罪的标准。过去都是“实施清楚,证据充分”这样一种客观的标准,理想化色彩太高,把马列主义认识论直接搬到《刑诉法》里面来,哲学化的语言,可操作性不强。一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公诉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官认为证据不足,以谁为标准?没有标准,它就是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里面的“实事求是,发现真相”直接搬到我们的法律条文里面了。目前这样的一种立法方式肯定不行,它用一个理想的目标取代了标准。所以在制定两个《证据规定》的时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很多领导和很多专家都认为“我们出现冤假错案,这几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它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没有证据规则的一个必然的并发症。”  到了2012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司法解释》,最高法院那个是500多条,不到600条。最高检察院那个是700多条,这两部《司法解释》比较完善,详细的确立了我国诉讼制度、司法程序,尤其对证据规则又做了细化。最高人民法院那个《司法解释》就把《办理死刑案件规定》中的内容大部分直接拿过来。这里面有一个重大的变化,原来只适用于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现在对所有案件都适用。所以2012年年底的《司法解释》颁布,实际上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正式公布。所以到目前为止,我国初步形成了由5个文件构成的《刑事证据规则》。前两个就是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最高法、最高检,还有简称“5部”,5部门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尽管已经被取代,但是还有法律效率,跟它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后来的《司法解释》就可以“优先适用”。第二个,就是2012年《刑诉法》,大约有十五六个条文,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10几个条文。还有一个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接近40个条文,证据那个部分有40多个条文,规定了我国的证据规则。当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里面也有20多个条文,规定了相应的证据规则,这样就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二、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一)实物证据的分类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我们在《证据法》上把这四种证据叫实物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它的表现方式——物品痕迹。要么就是个物品,要么就是个痕迹。物品多了,刀、捆绑、石块、杯子、书,都有可能成为物品。对吧?痕迹,血迹、足迹、脚印,只要是人在物理上留下来的印记都叫痕迹,物品和痕迹两者构成了物证。书证,最常表现的是书面文件,但也不尽然。物证和书证最大的区别,物证是以它的外观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书证以它表达的思想和内容发挥证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