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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流程图.doc

上传人:brnpnu31 2019/5/9 文件大小:1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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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符合符合立案不立案材料来源:①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②单位、个人和被害人的报案、举报和控告。(刑诉法第84、63条)③犯罪人的自首。④自诉案件自诉人向法院的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立案追究:※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7条、第241条)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自诉案件的立案与公诉案件的立案不同,它同起诉和受理相重合,并同审判相连接。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并进行审判。自诉案件的立案除应具备与公诉案件相同的两个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②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③有适格的自诉人;④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应当注意:对于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理应进行监督。根据《高检规则》第37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对于有控告人提出的控告,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说明原因,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