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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上传人:drp539606 2019/5/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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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人和全体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为了对本单位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处领导及当地相关部门,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对自查出的特别是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包括民工)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人员的情况报项目部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包括民工)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工段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责任向安保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忻保高速公路路基十一合同段项目部二OO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