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文档名称:

郴州市“十三五”健康养生养老业发展规划.doc

格式:doc   大小:96KB   页数:2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郴州市“十三五”健康养生养老业发展规划.doc

上传人:dyx110 2019/5/9 文件大小:9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郴州市“十三五”健康养生养老业发展规划.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CZCR-2018-01031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郴政办发〔2018〕32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加强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委托郴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湖区、苏仙区、郴州高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分别由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工商、税务、审计、监察、民政、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查表;(二)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或项目立项批文;(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附图;(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项目规划蓝线图;(五)财政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来源的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由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报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其中市城市规划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前,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权属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登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结果确有变动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及内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