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邓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邓环罚[2016]10号邓州市一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洲组织机构号码:68711089-7地址:邓州市穰东镇官路店村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16年3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污泥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4月7日,我局下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邓环法函[2016]3005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为10日);2016年4月21日,经再次现场检查,你单位污泥填埋场已填埋区域大部分污泥表面仍然裸露、没有覆土,填埋场周边没有建设挡土墙和导流渠,污泥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环境问题没有改正到位,存在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执、后督查记录、环境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邓环罚告〔2016〕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我局后督查结果,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为一般。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产生的污泥未进行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