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032—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2012-03-26发布2012-04-01实施前  言本标准按照GB/-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王辉、刘有学、彭嘉琳、田兰宁、雷洋、李绍纯、常华。养老机构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893-2008  安全色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GB/T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GB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T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5043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anization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safety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GB/T28001-2001,] specialtypeequipment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注:改写AQ 7002-2007,。  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GB/T28001-2001,定义 ]4     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逐级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养老机构应按照机构总人数及服务内容配置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和地方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具备必要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处置能力。    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含义务消防组织);审查批准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研究、督导安全问题;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本机构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定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a)安全责任制度;b)安全教育制度;c)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d)安全检查制度;e)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f)突发事件应急预案;g)考核与奖惩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应建立健全岗位操作规范。    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  报告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a)发现设施、服务过程或服务对象存在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应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隐患,并向上级报告;b)发生安全事故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事故详细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迅速向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