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发包方: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承包方: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按照万州区小周镇马道村1组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自愿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发包方提供的土地。为明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承包土地的地类、面积和位置本合同协议承包的土地为耕地和园地,共块,面积亩。其中:田块,共亩;土块,共亩。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共30年,从1998年07月01日起,至2027年06月30日止。三、承包土地的用途本宗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生产。四、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国家征用土地时,青苗补偿费归土地耕种者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其余部分归发包方所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使用。(二)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三)承包方流转承包地和因分户拆分承包地时,如果损害集体和其他社员的利益,发包方有权拒绝批准并制止实施。(四)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融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将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的,流转合同书应予注明发包方的本项权利。(五)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⑴承包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发包方和其他社员的经济利益的;⑵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五、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以承包方家庭人口减少等理由非法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执行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四)国家征用承包地时,合理分配安置补偿费,帮助承包方获取青苗补偿。(五)集体建设占用承包地时,发包方要按承包方实际青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对发包方被占用的承包地,发包方要用其他土地补足。无法补足的,按现行土地租金水平和剩余承包年限折算成现金一次性给予补偿。(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六、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有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自行决定流转方式,取得流转收入。(三)承包方如果不愿意继续耕种承包地,可以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要提前半年书面申请。(四)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七、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义务,确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承包方不得向本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的形式将承包地流转给本社农户,必须经发包方批准。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必须报发包方备案。(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发包方收回全部承包地,本合同终止执行。⑴承包方退回全部承包地的;⑵承包方全部农业人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⑶承包方所有的农业人口死亡;⑷国家征用全部承包地;⑸集体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全部承包地;⑹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全部承包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