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业务)——证明办理证明办理税收证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的对其资产、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税收管理情况和税收居民身份情况的要式证明,供纳税人提交其他税务机关和境内外社会管理部门使用。证明办理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收证明开具的服务规范证明办理主要内容完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出口退税相关单证第一节证明开具一、完税证明开具【业务描述】纳税人已缴纳税款或者遗失完税凭证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完税证明:.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已被代扣代收税款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形。【业务类型】国地税业务第一节证明开具一、完税证明开具【报送资料】.必须报送资料:()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条件报送资料:()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时,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提供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注意事项】.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和《印花***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原持有凭证丢失,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重开。第一节证明开具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业务描述】中国税收居民为享受中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报送资料】()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第一节证明开具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报送资料】()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税服务厅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交政策法规科转市局所得税处按规定程序处理。()市局所得税处在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制作《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由局长签发()办税服务厅接到反馈后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或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本事项在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一节证明开具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号)第一节证明开具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全文【业务描述】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项进行税务备案。第一节证明开具三、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报送资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份。()加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