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doc

格式:doc   大小:293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5/10 文件大小:29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松山湖〔2014〕101号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楼宇分割转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楼宇分割转让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楼宇分割转让管理试行办法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6日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4年7月16日印发(共印45份)附件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楼宇分割转让管理试行办法为推进市场配置产业空间资源,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科技楼宇,是指在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科研设计用地)上兴建的用于研发、生产、运营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二)松山湖高新区内的科技楼宇经认定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二、转让原则(一)科技楼宇转让前须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属划拨用地的科技楼宇申请转让,必须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属科技楼宇分割转让的,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扣减已缴地价补缴地价差。(二)项目投资协议、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科技楼宇,不得分割转让,但符合特定条件并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准同意的科技楼宇可以分割转让。(三)分割转让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员工宿舍等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分割转让。若需突破上述面积限定须上报市政府审批。三、准入条件(一)转让方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转让方按投资协议约定,已履行将公司迁入高新区或已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2、转让方项目用地已全部开发建设,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3、科技楼宇可供研发、生产、运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4、转让方已明确公共区域,已完善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等公共配套设施,负责公共区域的管理与维护。5、科技楼宇规划发展的产业方向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高新区发展实情,符合市场需求方向。6、已组建了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建立了科学的运营管理机制,对科技楼宇运营有明确的规划,并通过了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考评。7、已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意向进驻企业。(二)受让方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受让方必须是在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受让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即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以高新区最新公布的产业方向为准)。3、受让方经营活动必须符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4、受让方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10%及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总额的3%及以上。5、受让方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6、受让方租用该科技楼宇场地从事研发、生产、运营达3年及以上,且近3年连续盈利,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7、受让方最近年度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最近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3项合计在100万元及以上。东莞市重点引进的重大项目依托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科研机构,条件可适当放宽。四、转让价格科技楼宇转让实行政府基准价。基准价格可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