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7章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开征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经历了以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⑴ 1950年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向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征收。
⑵ 1958年颁布《工商所得税条例》,向集体企业征收。
⑶ 1983年以前,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统收统支”,不征收所得税。
⑷ 1983年颁布《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⑸ 1984年颁布《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⑹ 《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⑺ 《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⑻ 《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⑼ 1993年11月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⑴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不是销售额或营业额,也不是会计利润总额
⑵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
在利润总额基础上按税法规定做相应纳税调整
⑶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⑷一般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的办法。
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⑴生产、经营所得:主营业务收入
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林牧渔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及其他营利事业的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
⑵其他所得:
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取得应税所得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
:
①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③独立计算盈亏。
纳税人的分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
⑴企业合并或分立的:
①吸收合并的,被兼并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税法均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兼并企业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项由存续企业承继。
②新设合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被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项由新设企业承继。
③企业分立的,分立后各企业均符合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事项税务由分立后企业承继。
⑵金融企业采取由各银行总行或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其分行或分公司没有纳税人资格。
⑶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人,其他铁路施工、供销、工业等单位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⑷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不含国航、东航、南航)由民航总局集中纳税。
⑸国家邮政局所属从事邮政业务的各级企业由国家邮政局为纳税人,其他非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就地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基本税率:33%
优惠税率:
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8%
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27%
⑶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纳税。
企业上年度发生亏损的,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并按补亏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要以国家有关的税收规定为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纳税。
收入总额:
⑴生产、经营收入:含增值税条例规定应作视同销售项目的收入。
⑵财产转让收入
⑶利息收入:不含国债利息收入
⑷租赁收入:指经营租赁收入
⑸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⑹股息收入:股利、红利所得
⑺其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现金物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返还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准予扣除项目
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
⑴成本:
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⑵费用:
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