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学》第七讲参考讲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2007年春季学期
《保险学》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郑伟
讲授 1
第七讲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
第二节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环节
第三节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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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2
第一节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二、责任准备金等
三、偿付能力
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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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3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
再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
其再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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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4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
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
险业务。
一方面,如果允许产寿险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
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
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另一方面,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与财产保险业务在精算基础、
会计核算、准备金提取、风险特点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属“第三领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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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5
二、责任准备金等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3、保证金
4、保险保障基金
5、公积金
6、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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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6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没有到
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备金,结
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
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
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
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
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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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7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995年《保险法》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
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
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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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8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3年《保险法》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
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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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9
为什么?
对于寿险,按照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不提取“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只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而且,“全
部净值”的用法也不规范。
对于非寿险,1/2法(年均计算法)是比较粗略的方法,
尤其在保险业务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不能准确衡量保险
公司真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实践中应当采取更
加精确的方法,如
1/8法(季均计算法)
1/24法(月均计算法)
1/365法(逐日计算法)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的提取应采用1/24法或1/365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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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