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硕士学位论文论诉讼信托Researchonthelitigationtrust作者姓名: 王敏 指导教师: 马登科教授 西 南 政 法 大 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内容摘要诉讼信托是信托中特殊的一种,也即以诉讼为目的之信托,具体来说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之信任,将实体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通过诉讼方式管理被转移之实体权利,为了受益人之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诉讼信托与诉讼代理制度最大区别在于其稳定性,举例来说,在诉讼开始前,委托人若死亡,代理关系随之消灭,受托人需等待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授权才能继续进行诉讼,而在诉讼信托状态下,委托人死亡后诉讼信托受托人仍然可以进行诉讼。诉讼信托与诉讼担当制度的区别除了上述之稳定性外,还在于受益主体之差别,诉讼担当制度的受益人可以为自己或实体权利义务归属主体,但诉讼信托的受益主体还可以扩张至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且诉讼信托之受益人不能为受托人,另外,在特殊的状况中,诉讼信托还有可能是纯粹为一种公益性质的目的。诉讼信托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信托制度,最早由日本在引入英美法系信托制度时首创诉讼信托一词并对诉讼信托加以禁止,其后的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均借鉴了日本的做法。然而基于现实状况的不断发展,针对禁止诉讼信托这一立法状况,在各国各地区也引起了许多新的讨论,出现了一系列要求承认诉讼信托效力的声音。本文重点讨论了诉讼信托与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关系,诉讼信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以及目前我国法治环境的现状以及信托行业的现状,并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当承认诉讼信托之效力,改由恶意诉讼信托禁止来规避诉讼信托中可能出现之问题的状况。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每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诉讼信托相关的基本理论,从诉讼信托制度概念内涵入手,将诉讼信托同诉讼担当对比得出对诉讼信托内涵的初步认识,再将诉讼信托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辨析,主要是与诉讼代理制度、诉讼承担制度以及其它关联性较大的信托制度进行比较,得出诉讼信托与其他制度相比之特点以及功能上的差异,最后在判断是否为诉讼信托的具体问题上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着重于讨论是否承认诉讼信托的效力对于民事诉讼相关理论的影响,主要是将诉讼信托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以及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联系分析,得出承认诉讼信托之效力将扩大适格当事人之范围的结论,厘清承认诉讼信托的效力时所涉及的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问题。第三部分首先介绍禁止诉讼信托立法例的来源,然后介绍了各国目前针对是否应当禁止诉讼信托的讨论的新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诉讼信托理论上的正当性以及以禁止恶意诉讼信托制度代替绝对禁止诉讼信托的合理性。第四部分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中涉及的废除公民代理制度以及新增加的公益诉讼制度、我国信托业目前的相关立法状况、我国信托业目前发展的现实状况对诉讼信托制度进行分析,得出承认诉讼信托效力的现实可行性以及必要性。第五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诉讼信托制度发展的建议,提出在未修改法条之前对信托法十一条作缩限解释,另外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以及救济制度等建议。关键词:诉讼信托;当事人适格;既判力主观范围;恶意诉讼信托AbstractLitigationtrustisaspecialkindoftrustwhichcalledpurposetrust,specificallyreferstothesubstantiverightstransferredtothetrusteebytheprincipalbasedonthetrustoftrustee,,forexample,intheproceedingsbeforethestart,theprincipalagencyrelationshipifthedeath,disappear,thetrusteemustwaitfortheheirorotherauthorizationoftheobligeestocontinuetheproceedings,andlitigationtrust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