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3章消费税法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该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①、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一般选择消费量大、收入需求弹性大、税源普遍的消费品
②、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能力较强
如,,含铅汽油(
③、具有较强的财政能力,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
④、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率高
⑤、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我国开征消费税的意义
消费税开征历史较为悠久,在许多国家税收史上都曾占有重要地位。尽管今天许多国家都不把它作为最重要的税种,但消费税自身仍有其特定的、不可替代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是我国1994年流转税法改革中,为与增值税配套而开征的新税种,是由原税制的产品税、增值税中分离出的部分产品所构成。在94年税制改革以前,这些商品如烟酒等的产品税、增值税税率各不相同,且通常比较高,但实行增值税后为方便抵扣,税率简化为两档,最高只有17%,使得某些消费品的税负大为降低。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因税改而减少,也为了不使这些消费品因税负降低被过渡消费,需要在已经普遍征收了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征一道消费税,形成增值税普遍征收和消费税特殊调节的有机结合。1
⑴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我国流转税体系;
⑵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与消费政策,对消费、生产起到引导和调节作用。
⑶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⑷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的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消费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是指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与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相同。
按现行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金银首饰,以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在交付受托加工的消费品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受托方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委托方收回消费品后,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实行有选择性的消费税,目前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可分为五大类11个税目:
第一类为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此类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其中,“烟”税目包括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四个子目。“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6个子目。
第二类为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此类消费品包括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两个税目。
第三类为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此类消费品包括两个税目,即小汽车和摩托车。其中,“小汽车”税目下设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3个子目。
第四类为不可再生且不易替代的稀缺性资源消费品。此类消费品包括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
第五类为具有特定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