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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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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用车政府采购汽车定点维修合同.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5/1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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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经实地考察、平等协商,甲方将乙方作为两个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之一。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送修手续1、乙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必须向托修人索取经甲方负责人签字的《汽车维修申报单》。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按照甲方汽车维修申报单确定的项目,详细填写“委托维修单”,并在“委托维修单”上注明维修项目、完成维修的时间及维修费。托修人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3、对确需更换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更换。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托修人,并征得甲方同意。5、“委托维修单”需经托修人和乙方经办人签名认可。二、竣工车辆交接手续1、在约定的完成维修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托修人前来办理交接手续。2、托修人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托修人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托修人应予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托修人应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托修人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托修人。三、维修费用乙方必须确保向甲方提供中标优惠率的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价[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价=当日市场维修价经过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价格×(1-中标优惠率)],不准经平等协商后不给甲方中标优惠率的优惠。四、质量保证1、乙方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2、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3、修竣车辆出厂后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保期内由于维修或配件等原因所造成的故障,乙方将免费及时抢修。经乙方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为: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60000公里或360天以内;二级维护的,5000公里或30天以内;一级维护、小修的, 2000公里或10天以内。4、定点维修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事故车辆,维修竣工后实行免费上检测线进行综合检测。5、在定点期限内因维修质量和使用不合格配件,造成的运行事故以及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五、结算方式1、维修费按月结算。2、结算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格式以甲方要求为准)、维修记录、维修委托单和维修费发票。乙方不出具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获得乙方优先服务的权利,随到随修,并在不超过承诺的维修期限内完成维修工作。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委托维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4、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维修记录、维修设备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财务资料;(2)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3)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乙方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