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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罚吗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够数罪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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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罚吗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够数罪并.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5/1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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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罚吗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够数罪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螈***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够数罪并罚吗?螃犯罪嫌疑人董某,男,42岁,1985年至2001年末在某县英守镇建房办工作,1997年其利用职务便利隐瞒镇政府领导和县主管部门,私自截留盖有县人民政府印章的空白房产执照200余份,并于1998年至2001年间,在承办发放本镇村民房产执照时,超越职权,以镇建房办的名义将空白执照填发给申办的村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发机关应为县建委),其供述共填发120余本,查实98本,覆盖全镇25个村中17个村。其行为被揭露后,在乡、县两级政府及乡镇村民中影响很大。薄同时,董某利用发放无效执照共收取村民2万余元,,且其利用承办发放有效房产执照之机,以开收据“大头小尾”。羁对董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存在两种分歧,一是董某超?职权发放无效执照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另一是如果董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是否与其***犯罪实行并罚。薆首先,笔者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等5种情形之一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中董某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在当地影响恶劣,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只有依司法实践掌握。应该说董某作为一名乡镇建房助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共辖25个村,其发放无效执照达到17个村,在三年时间里,其共发放了98份无效执照(其供述120余份,这是查实部分),其数量远远超过有效执照(大约40份)。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为之广、覆盖面之大,足以构成情节严重;相反,不能因为其只是个乡镇助理,越权的范围仅及于本乡镇,而不认为其行为不严重、不恶劣。而董的这种严重超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是损害了乡、县两级政府的声誉,因为董所填发的盖有县政府印章的执照,是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程序,按规定交足了应交款项,并到国家指定的法定机关办理的法定证件,相对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所申领的执照是真实、有效的,但恰恰相反,由于董某的为私利和部门的局部利益,致使其所申领的执照是无效执照,这足以让相对人产生对国家的不信任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声誉。由于这种越权行为所发放的不是一份两份无效执照,而是上百份,覆盖几乎全镇,足以证实其情节之严重。再者,如果对董某的行为不予以严厉制裁,不但放纵了董的犯罪,而且足以让其他乡镇工作人员效仿,因为在本乡镇范围内越权、滥用职权,不论怎么做也由于级别限制、地域限制不能构成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因此,从刑法公正、客观依法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认定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是充分的,并应对其予以刑事处罚。膅其次,在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基础上,笔者的认为对董的行为应实行***罪与滥用职权罪并罚。应该说董某通过越权发放执照的行为敛财,从形式上,其发放执照的行为似乎只是一种犯罪手段,而获取钱财才是真正的犯罪目的,符合刑法理论所述说的牵连犯的特征,即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如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从罚或者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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