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8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资企业所得税概述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⑴ 1980年9月,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⑵ 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⑶ 1991年4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代替上述两部法律,统一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率、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管辖权。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发展趋势,应是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相统一,在WTO时代,使内外资企业在平等的税收环境下开展竞争。
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的基本方法上是相同的,仅在收入总额及准予扣除项目的口径和税收优惠待遇上有一些差别,故本章重点将与内资企业所得税不同的地点列示出来。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纳税人的特殊性
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税率设计的特殊性
整体税负为33%,其中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收入全额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较宽;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属中国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不属中国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
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⑶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国企业
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有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税率33%,其中3%为地方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按收入全额征收20%预提所得税。
外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但企业的下列经营收入可采取分期或其他相应的方式确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产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会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⑶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⑷中外合作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应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⑸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的石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应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⑹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