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以外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或金融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这一类机构与银行一样,也是以货币为其经营对象,从事融资活动并取得盈利。它与传统上商业银行的区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就业务范围而言,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是吸收存款(主要是活期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支付结算,是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而言不能吸收活期存款,特别是不能吸收个人储蓄,主要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方式或指定范围的业务,是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二是就功能而言,商业银行由于接受活期存款并且可以通过创造活期存款的方式提供信用,所以在履行信用媒介功能的同时,派生出了信用创造功能;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接受活期存款,也不能通过创造活期存款的方式提供信用,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就只具有信用媒介功能,而没有信用创造功能。但现在由于金融创新的大量涌现,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上述区别已日益模糊,非银行金融机构已越来越多地介入银行服务的领域,从而与银行展开了更为直接的竞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一国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本章主要介绍保险机构、信托投资机构、证券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一节信托机构
一、信托及其概念
信托是指财产的所有者(自然人或法人)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将其财产交与受托人,委托受托人根据一定的目的对财产作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的一种经济行为。其运作的基本程序是:委托人依照契约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的权利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谨慎人原则(即像一个小心谨慎的人处理自己的财产那样)占有、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并处分其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也称信托公司,是以资金及其它财产为信托标的,根据委托者的意愿,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及运用信托资财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托人的利益管理、支配信托财产。经营风险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收益一般归受益人,公司收取手续费。由于信托公司在经营信托业务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突出特征在于其投资性,而且,信托投资、委托投资等属于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所以,一般的信托公司又都称为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具有以下特点:信托的基础是充分信任,信托的前提是财产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使所有权和利益权相分离,信托损益的计算遵循实绩原则。
当今,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国信托业比较发达。在英、美国家,除专营信托公司外,各商业银行的信托部也经营着大量的信托业务。
二、信托的种类
(一)按照信托的内容划分,信托有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之分。贸易信托是指商业贸易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商品代理买卖的信托行为,它是比较古老的信托方式。金融信托是指经营金融委托代理业务的信托行为,它以代理他人运用资金、买卖证券,发行债券、股票,管理财产等为主要业务。金融信托与银行信贷、保险并列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在国际上办理信托业务的主要机构有商业银行的信托部、专业性的信托公司和信托银行等。
(二)按照信托关系建立的方式划分,信托可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任意信托是指信托当事人按照信托法规,根据信托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自愿协商而成立的信托,它是最常见的信托,一般包括遗嘱信托和契约信托。法定信托是指由司法机关按照其法定权力来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一般包括强制信托和鉴定信托。
(三)按照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质不同划分,信托分为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法人信托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和社团等法人组织以法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一般包括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
(四)按照受益对象的不同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他人或委托人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其受益人是固定的。公益信托以促进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科技进步、学术研究、教育发展等公益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受益人为非特定的多数人。
(五)按信托资产的不同划分,信托可分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资金信托是指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资金的一种信托业务。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不动产信托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定着物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其他财产信托是指除了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外的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业务、有价证券信托业务、非有价证券的金融债权信托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其中,财产权信托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特许经营权以及专有技术等。
(六)按信托目的的不同划分,信托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和处理信托。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不在于对此种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