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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microsoft w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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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microsoft wo.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5/12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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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尊敬的审判员:程某某与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分包同纠纷案,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程某某的委托,指派叶礼辉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随后,代理律师依法调查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审理,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周某某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参考。,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S103线渝巴路南岸区茶园至涪陵区李渡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Z11-1施工队挡墙工程施工内部劳务协议》(以下简称《劳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Z11施工段K67+285︿+359段挡墙段(即11-1作业队)采用一次性合同单价的承包方式承包施工。协议对工程名称、地址、工程质量、造价、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约定。该约定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的对合同基本内容的要求,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不存在任何争议。2、原被告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原被告皆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应由双方承担与享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由原被告签字并加按手印,合同已从签约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时成立并生效。,并不下欠原告任何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万元工程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实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对此,有被告给原告的打款凭证、双方的对账单、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收条等为证,足以认定;同时,被告也是认同了的,双方并无异议。2、原告所谓的被告拖欠其工程款4万元是被告按照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的第19条第5款的约定,对原告的工程罚款。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协议》第19条《违约责任》第5款规定;如因乙方(周某某)原因,导致甲方(程某某)受到业主、监理及项目部处罚,甲方则相应处罚乙方。也就是说,按照该条款的约定,被告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时候可以对原告处以工程罚款(罚款从被告应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扣除):第一个条件,被告被业主、监理及项目部处罚;第二个条件,被告被业主、监理及项目部处罚是因原告的过错原因;第三个条件:业主、监理及项目部已经就此工程质量问题对被告罚款,并已经执行(从上游发包人应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中相应扣减)。3、重庆交通建设(集团)S103线南涪路项目部(以下简称已对被告罚款54500元,并执行完毕。在重庆交通建设(集团)S103线南涪路项目部文件(渝交建南涪(2007)83号)中,清楚地写到:(2007年)5月16日,我部再次下发《关于对部分质量不合格构造物未进行返工整改的处罚通报》,要求……Z11施工段K67+285︿+359段挡墙在6月15日前整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