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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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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5/12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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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一)政府特许经营合同;(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理合同;(三)国有资产的建设、租赁、担保、买卖、出让、承包经营合同;(四)政策信贷合同;(五)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等合同;(六)技术服务合同;(七)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合同、工程发包合同;(八)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的其他合同。单位内部劳动关系、承包、租赁等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由县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在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在合同签订后,进行备案管理的监督过程。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查,是指县政府及各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先送交县司法局进行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建议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是指县政府及各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合同监督部门职责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为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 县司法局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合同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出具最终审查意见;(二)对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修改、完善合同文本的活动进行指导;(三)宣传、讲解合同签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二)宣传合同签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对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四)对备案合同开展后评估、审查活动,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及建议;(五)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承办部门职责第八条 县政府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确定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谈判、协商;(二)负责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或修改;(四)负责合同的送交审查、备案;(五)负责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六)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向县政府办公室移交档案。县政府确定由县司法局起草合同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审查职责。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未经县政府书面授权,不得以县政府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在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洽谈,或起草合同文本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并邀请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参加。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各部门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超越职权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