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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5/1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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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城乡居民发生火灾后,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第四条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而引起的火灾; (二)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其中地下矿井部分发生的爆炸,不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三)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燃烧的事故; (四)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五)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第五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第六条火灾发生后和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死亡和重伤的标准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第七条火灾损失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项计算统计。第八条直接经济损失系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按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火灾损失额=重置完全价值×(1-年平均折旧率×已使用年限)×烧损率1年平均折旧率=-------规定的使用年限烧损率是指实际被烧损的程度,按百分比计算。重置完全价值是指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所需的金额或按照现行固定资产的调拨价计算的价值。重置完全价值数据,按照各地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确定,按照《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执行。(二)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车辆、飞机、船舶等,也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成套机械设备因火灾而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的,应当按照全毁计算损失。(三)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照工作量进行折旧。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折旧方法计算。(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火灾损失额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的20%计算。(五)重置完全价值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确定时,用原值代替重置完全价值计算。二、古建筑火灾直接经济损失额,按照修复费计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