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乡地区支付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规范“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亦称: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省农村地区助农取款代理服务点管理办法》(贵银发[2013]61号)、*****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4?62号)、《***省农村信用社“现金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进万村”活动实施方案》等管理制度,结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合村村通”金融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村村通”服务点)是指与**农商银行签定服务协议,利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管理平台系统、固定网络或移动网络和特定的POS机具为持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持卡人提供消费、转账、缴费、查询、助农取款,以及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残损人民币及零钞兑换等金融服务的特约商户。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管理第三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应具备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的安全防范设施;(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相对稳定的现金流;(三)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四)服务热忱,责任心强,具备义务宣传员的基本素质;第四条“村村通”服务点设立遵循的原则:(一)平等自愿、风险可控、微利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合理配置,平衡发展的原则。按“一村一商户”的原则设立,特殊情况下可一村多机,但相隔距离应在2公里以上,且一户只能一机。金融机构所在的村不得设立,特殊情况设立的,必须离金融机构1公里以上。(三)联网通用原则。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排斥受理他行卡阻碍跨行交易。(四)位置集中性原则。选择农户相对密集、人流量较大、进村入寨主干道等位置,操作员有一定文化水平。第五条各支行营业网点可通过信用评级、实地考察等方式选择“村村通”服务点,重点选择小超市、便利店、供销农资销售店、通信运营代理点、医疗卫生室、小型餐饮作为“村村通”服务点,也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村村通”服务点。第六条“村村通”服务点实行实名制管理,申请“村村通”服务点,应填写《农村地区助农取款代理服务点申请书》(见附表1)、《**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业务入网申请表》(见附表 2),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若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第七条 各支行营业网点应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采取现场考察、拍照等方式核实其真实性并签署意见,填写《 **省农村信用社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表3),建立信息档案,签订《**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协议书》 (见附表4)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八条 各支行营业网点核实审核相关资料并签订合作协议后,在“农信通自助金融服务业务系统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上报总行电子银行部资料(副本)一份,经总行电子银行部复核、审核、装机和调试,交各支行上门安装培训,电子银行部按月或按户报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 批准设立“村村通”服务点按照省联社统一设计的 CA标识逐步对门头进行制作、安装,同时逐步配备验钞机、保险柜等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