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监管
本章预习
    从世界范围的发展趋势看,人身保险监管正逐渐从市场监管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转变。世界各国的人身保险监管都以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我国的人身保险监管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为依据,实施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人身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人身保险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机构、业务、偿付能力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在对具体细节展开阐述之前,先对人身保险监管从范围上进行界定;在具体阐述之后将对我国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作简要分析。本章将主要围绕这六方面展开。
    本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
    ●人身保险机构的监管
    ●人身保险机构的业务监管
    ●人身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人身保险监管度的现状
    ●我国人身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
  人身保险监管的界定
  人身保险监管的基本概念
    人身保险从属于保险经营。人身保险监管从属于保险监管。保险监管具有一般监管的普遍性质,但由于保险经营、特别是人身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人身保险监管在目标、内容、方式方法上,又有其独特的层面。人身保险监管是指运用一定的权威,通过制定各种规章,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管方法,影响人身保险市场中各个主体的行为,使人身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偿付能力,保证人身保险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为追求效益,人身保险公司有严格高效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为维护秩序,保险同业之间有保险工会、保险联合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相互监督,相互约束;此外,更有各种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限制与规定。以各种形式从各个方面对保险人的行为提出规范性的要求,并对那些违反规定,“冒天下之大韪”的保险企业给予惩罚性的教育,甚至诉诸公堂。
    各国政府参与对人身保险经营的监督与管理,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在管理人身保险经营领域的体现,也由于人身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质。保险合同本身带有射悻性,其签订内容往往是保险人单方面起草、投保人附议的结果,出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保险公司的不良行为,政府是对其加以管理是有必要的。人身保险对社会的安定具有特殊意义,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是各国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人身保险经营的失误对整个社会会产生动荡性的影响,所以各国政府大都严格约束人身保险人的行为,将失误的可能性扼杀于摇篮之中。此外,保险行业,尤其是人身保险经营的技术性要求很高,对于保单价格——费率的厘定,非专业人员是很难了解和掌握的,普通投保人很难分辨某一险种价格的合理性。政府一方面需要监督保险人不欺骗投保人,本着公正的态度经营;另一方面又要管理保险人具有严格精算制度,保证不影响未来的偿付能力,坚决避免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投保人的利益。国家是通过立法、司法和保险监管机构共同从宏观上实现保险监管目标。
    相对于国家宏观监管而言,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则属于中观层次的监管,对规范保险市场发挥着政府宏观监管所不具有的横向协调作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组织自己的社团组织,组织的成员大部分由保险行业内部具有专业技术和行业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与各保险机构有着广泛的联系,可以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了解行业动向,发现行业内部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秩序竞争。保险经营尤其是人身保险经营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主要是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媒体的监督。社会监督作为保险监管的一种补充力量,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保险公司管理层为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整体目标的实现,必然会制定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对内部各部门和人员进行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这在客观上会产生监管的效果,这是一种微观层次的监管,保险从业机构通过内部控制机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规范,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从微观上、客观实现保险监管目标。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者、被管理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其中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媒体等作为保险监管的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当然,这些主体具有不同的约束力,有的只有监督权,有的拥有监督权和管理权。而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投保人、受益人等作为保险监管的客体,接受各方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人身保险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将有助于确保人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