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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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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办法.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5/12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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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在对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深入调研与广泛试点的基础上,近日,青岛市档案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发了《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将实施新的管理模式,开始书写新的历史篇章。与传统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模式相比,《办法》突出了时代发展的特点,内容更科学、更实际、更符合民生需求。明确了档案管理的机构根据目前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繁多、保管条件简陋的状况,《办法》确定了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的范围。明确提出:各类企业和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办法》同时规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关的条件,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必须取得“职工档案管理资格”。而管理资格需经过劳动保障和档案行政部门的备案认定。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责任职工档案的丢失、残缺直至管理混乱现象的出现,与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有直接关系。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各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并完善个人档案,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等机构保管职工档案的用人单位,须及时补充移交职工应归档的材料。《办法》还规定了取得职工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应履行的九项职责,强调要按照《青岛市企业职工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职工档案材料,做好社会化服务工作。《办法》在“职工档案的管理”一章中特别规定由于企业的种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致使职工无法办理就业、退休、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的,企业应通过规定的渠道及时为职工补办相关档案。理顺了职工档案的归属针对当前企业改制频繁、劳动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对职工档案的归属提出了具体规定:具备保管职工档案条件的企业,保管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档案;不具备保管职工档案条件的企业,其职工档案应委托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代为保管;退休人员的档案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属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市退休职工档案管理中心管理;国有企业改制后新企业留用的职工,应在原企业向新改制企业移交名单的同时移交职工档案;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负责管理受企业委托的职工档案,还负责管理失业、自由职业、自费出国、从事个体经营、工商户雇用等人员的档案。《办法》还规定企业不得保管非本单位人员的档案,同时严禁职工个人保管档案。突出了科学管理的方法随着信息时代发展的需求,并从安全管理与信息资源共享的角度考虑,《办法》在原有职工档案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拓展了档案管理手段。要求职工档案管理机构使用现代化手段开展职工档案的存贮、分类、检索、统计与利用工作,建立职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并将电子档案信息同时报当地档案和劳动保障部门备份。《办法》还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档案馆等部门移交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同时移交相应的职工档案电子目录和电子信息数据。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办法》突破了职工不允许查阅个人档案的历史束缚,明确提出“个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经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查阅本人在职工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级、任免、调资、社保以及工作变动等方面的档案信息”。依据此项规定,档案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查阅规定范围内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