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本章简单介绍
出口合同的履行是指出口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一系列手续后,直至收回货款的全部过程。它是整个出口工作的最后一个阶段,其特点是工作环节多、手续复杂、涉及面广、时间性强且业务技术要求严格。
本章结构图
第一节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经过磋商,依法有效地达成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履行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十六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合同法还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遇有不可抗力事件或免责范围内的原因除外),就应根据不同情况和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是:“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的义务是:“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为顺利履行出口合同,一般要求从事出口的企业要建立起能够反映出口合同履行情况的进程管理制度,同时做好“四排”、“三平衡”工作。“四排”即是以买卖合同为对象,对于信用证是否已经开到、货源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分析排队,并归纳出“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四种情况。通过排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清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避免三缺一的互等现象发生,作到按时装运货物。下面我们以C
1F贸易术语条件下,凭信用证方式支付的最常见的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为例对此进行说明。履行这类出口合同一般包括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第二节备货及报检
一、备货
备货是指出口方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条款,于交货期前进行货物的准备工作。出口方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货物的品质、规格
出口公司准备货源应严格地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及花色、品种等认真审查,高于或低于规定均属于违约,违约就可能遭到拒付。
(二) 货物的数量
交付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如有可能备货数量应比合同规定略有富裕,以备在运输及装运时发生意外伤损。
(三) 货物的包装与唛头
所交货物的包装,除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认真核对包装材料、方式是否相符外,还应注意包装是否牢固、有无破漏,如发现包装不牢固或有松包、破漏等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同时,对于货物的唛头,如合同和信用证已有规定,其刷制必须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
(四) 备货的时间
备货的时间应严格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掌握,同时要结合船期妥善安排,以利船、货衔接。也可在待对方开来信用证之后再备货。
二、报验
凡属法定检验的商品或合同以及信用证规定须由商检部门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在货物备妥后应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申报检验的时间一般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出口前十天办理。报验时,应填写“出口报检申请单”,并连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