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顺峰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会计法》和《财务通则》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社区居委会的会计账目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托会计中介机构核算,接受街道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列事项须报街道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一)年度财务计划;(二)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三)房屋租赁和企业承包等有关事项;(四)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一)财务专用印鉴分开专人保管,不得一人同时保管所有财务印鉴;(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所有开支项目必须经会计、部门负责人、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三)库存现金必须准确地核算收支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四)加强存款管理,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管理工作,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准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对购置的有价证券要逐笔登记,定期核对。(五)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支要手续完备,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及合法收据,严禁公款私存和私人借款。(六)加强空白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白支票。第四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必须坚持贯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批和管理,严禁便条作账。(二)对于不合理的开支,出纳人员有权拒付并向上级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三)费用开支审批权限:5000元以下开支由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两委会”研究决定,实行“两委”签名制度。(四)严格控制差旅费和接待费等开支,做到增收节支。因工作需要接待客人用餐应提前向主任报告,在酒店餐馆接待客人的须经主任批准后按标准执行。第五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一)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国家规定的价值以上的各种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资产,列为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变卖和报废处理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兼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并及时按类登记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分类登记、保管、维修、盘点清算工作,确保账账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