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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5/13 文件大小:4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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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简要概述二、新老法律条款比较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1、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2、构建公众参与制度3、完善监督机制与程序规定4、强化各方的法律责任四、几方面具体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的继续和深化,是国民经济计划在空间上的落实。市场经济初期:城市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国家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国发[1992]3号)新世纪: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宝,)现阶段: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乡规划的法律内涵从立法的角度讲,城乡规划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力的干预和制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前提条件私权保护、私权平等是作为城市规划公权力使用的重要的约束条件必须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中公权使用的约束机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城市规划的修订中应当建立个人意志的有效约束机制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应当是公开、公平的规划的许可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区域间的利益均衡机制《城乡规划法》必须解决四大问题确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需要的城乡规划基本属性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政府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进行有效综合调控的规划工作体系指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的城乡发展模式立法价值取向的核心在于关注民生从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的转变。强调对于基本民生投入的重视。国家本位向民众本位的转化。由强调对行政权力的维护转向制约行政权力强化公众参与强化部门参与强化了监督机制。落实法律责任,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法制的核心在于制约公权力,《规划法》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实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新老法律条款比较摘要《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法律适用范围定义条款:城乡规划定义条款:规划区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