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节非银行跨国金融机构
金融自由化趋势已经促进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大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成为金融创新的主体。
一、跨国投资银行
(一)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是以证券承销、经纪为业务主体,并可同时从事兼并与收购策划、咨询顾问、基金管理等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
它在各国的名称各异,在美国称为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在英国称为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在日本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是证券公司(Security Firms)。在法国称为实业银行,在澳大利亚称为货币市场公司,在我国的香港地区称有限制牌照银行,在印度尼西亚称为投资金融公司等。
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体系
一级市场业务:
为企业融资
为市政机关融资
为财政部融资
二级市场业务
充当做市商
充当经纪商
充当交易商
企业重组
兼并与收购
企业扩张
企业收缩
金融工程
资产证券化
衍生工具业务
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
风险资本
信息服务
顾问咨询
考察投资银行20世纪以来的发展历程,可以从它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变迁角度进行。在1929年之前的一段时期,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持续繁荣造就了证券业的异常高涨。当时,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并没有分离,商业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频频涉足证券市场,甚至参与证券投机。1929年10月28日,西方世界爆发了股市大跌,并引发了持久而深刻的经济危机。
事后,有关国家政府总结认为,这次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商业银行卷入了风险较大的证券市场,而一旦其在股市崩溃引起的亏损影响下破产(1930~1933年间美国有7763家银行倒闭),便会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经济。因此,英、美等国政府颁布法令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截然分开,如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 Steagall Act)、日本的《证券交易法》等。但也有德国、瑞士等欧洲银行并没有实施这种分离,而继续实行《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分业经营制度下的商业银行面临不利的局面。在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的强烈要求下,分业经营模式日益向混业经营模式靠拢,英、美等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分水线逐渐被打破。不过,尽管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业务交叉与融合已发展到相当程度,但分别从其本源等实质性方面探析,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异。(见表4-5)
投资银行是在与商业银行分分合合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与商业银行相比最明显的特点是,投资银行以证券承销为主要业务,商业银行以货币借贷为主要业务。
从功能上看,投资银行主要是直接融资,并且以长期融资为主;而商业银行主要是间接融资,并且以短期融资为主。
从管理上看,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是中央银行,而投资银行的主管机构包括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等。
但是,当今混业经营日趋明显,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并不是投资银行的专利,而投资银行往往也不只局限于经营投资银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