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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CW-ZD-01
财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均应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公司发布的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与本规范有抵触的部分,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第四条:本规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章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条:公司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条:会计原则一律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七条:记帐方法一律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八条:公司的各项财产不论市价是否变动,均按实际成本或支出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帐面价值。
第九条:公司设专职的财务人员,配备会计及出纳,如实核算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
第十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已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对本公司实行财务监督。
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或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由财务部主管开具
“不合格处置报告”。
财务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会计、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财务总监办理交接手续,须由总经理负责监交。
第三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个人的劳动报酬;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九条: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因特殊情况,须同时征得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批准。
第二十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公司5天的日常开支,每日的现金结存数不得超过3万元,超过部分必须当天送存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现金收入不允许坐支(即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须同时征得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准挪用公司资金和白条抵库(即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以借条抵作库存现金不归还者),发现长短款要及时查明原因。
违反上述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将视情节轻重,作记过通报,直至辞退,触及刑律,送公安、检查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有权签字的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未经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