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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小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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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编号:公借贷字第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各方当事人甲方: 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传真:各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流动资金贷款条款本流动资金贷款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一章借款用途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二章借款金额与期限第二条借款金额为大写,小写,币种。以上借款金额是指: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额度有效期与综合授信条款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一致,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如甲方已签署《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则额度的有效期、类别与编号为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之约定相一致,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非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额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笔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单笔贷款业务,该借款金额不可循环使用,贷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约定的首次提取日)至 年 月 日(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上述贷款期限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三条如借款金额为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或非综合授信项下的可循环贷款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以内,对于已被清偿的额度,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随时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额度;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甲方必须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若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甲方在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时,必须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提款/支付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贷款并通知甲方。第三章利息计算第四条利率计算(一)□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该年利率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浮动比例计算确定的。□本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上述约定贷款利率与实际贷款利率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记载的利率为准。(二)本贷款按照第七、八、九条的约定发放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之日起开始计息。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向乙方支付自提款日或上一结息日的次日起至该结息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到期的本金。(三)贷款的计、结息周期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二十日,但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二十日或日,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利随本清,利息于到期日一次付清。(四)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贷款利率上浮%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五)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就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日起(含该日)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罚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结息日或结息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挪用天数计算,逐月累算。乙方并可追究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且有权随时宣布全部或部分未到期贷款立即到期。(六)本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则本贷款利率选择为:□不随之调整。□自动在新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浮动比例浮动;对于已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对该笔贷款开始适用,开始适用之日即应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息。本贷款利率发生变更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自动作相应变更,并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根据本条第六项约定进行的利率调整,双方无须签订协议,且无须通知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其他利率调整方式第四章借款发放及支付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采用下列方式提取借款:□一次性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条款附件1中的约定分次提取□其他方式:第六条甲方提取任何一笔借款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并且每次提款均须至少提前三个营业日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提款申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款,但乙方在以下条件未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并不构成乙方的履约瑕疵:(一)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