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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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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初探.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5/13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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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肁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大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将长期存在。用人单位买方市场的格局,加之法律对雇主的约束、对雇员的保护不够到位,导致用人单位往往滥用解雇权,雇主以个人好恶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因此,认真研究和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不断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双方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的重要意义。本文仅以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视域,探究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荿一、劳动合同解除概念的界定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它是一系列动态的过程,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芃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出现劳动者死亡,或者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法定终止情形的出现;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因某种原因提前依法消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关系的正常结束,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关系的提前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虽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必经程序,但也是其中一部分内容。螈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就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而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权利角度称之为辞职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称之为解雇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称之为解雇。解雇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据某些事由与劳动者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总会提出某种理由,用人单位始终把握着解雇的主动权,劳动者只能被动地接受。解雇在通常的观念中具有贬义的色彩,认为它是用人单位针对业绩或品行不佳的劳动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实则不然,解雇是一个中性概念,对用人单位而言,它是用工自主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蒇二、我国相关劳动合同立法莅(一)劳动法羃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次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3个条文,分别是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衿其中第25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四种情形。第26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本人没有过错,因其身体能力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意志以外的原因用人单位享有预告解除权。第27条规定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该法第29条,则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禁止性规定。薆(二)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螅 1994年9月劳动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其中对《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法定整顿期间等概念作出了具体说明。1995年8月,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提出了具体意见。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螄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加,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重申了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羁 200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系列事项做出了规定。羈(三)劳动合同法膄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调整范围(对象)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法相比,该法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上有了一些新的规定。蒄一是,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若要解除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是,该法第39条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作了修改,增加了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保护。三是,该法和《劳动法》对预告解除法定事由没有任何不同,只是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工资代替30日的预告期,即用人单位支付1个月工资可以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