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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64922429 2015/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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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⑨摘要地役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权制度,历经三千年的历史长河依然发挥着自身其独有的作用。地役权在调节土地利用之功能、实现物尽其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年启动制定工作,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到年正式颁布。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些许问题。而其中的地役权合同,更是由于《物权法》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使得在其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存有争议。为了解决地役权合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实现地役权的价值功能,需要对地役权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进行完善。因此,加深对地役权合同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与地役权相关的问题,无论对于地役权的理论完善,还是对于地役权的物权法实践,都具有较大意义。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地役权合同的基本理论。文章首先分析了地役权合同的概念。其次,文章分析了地役权合同的性质和特征,认为地役权合同的性质实为债权合意,地役权合同标的物为他人的土地、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要式合同四个特征。再次,文章探究了地役权合同与地役权设定的问题,指出地役权合同之所以存在,其目的是为了设定地役权。最后,文章论证了地役权合同与地役权登记的关系,认为地役权的登记行为可以更好的保障地役权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第二部分是地役权合同的订立。文章首先探讨了地役权合同的主体,认为在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共同构成了地役权的主体。并从土地所有人和土地的使用人两个方面来探讨了什么样的主体才是合格的地役权主体。其次,文章分析了地役权合同的标的也就是地役权的客体为土地和建筑物,并就地役权客体是否为动产和不动产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认为只要是为了更好的利用土地无论表地、地下还是地上都可以成为地役权的客体。最后,地役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指出我国采行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方式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是地役权合同的内容。文章首先以地役权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切硕士学位论丈‘
⑨入点,分析了地役权合同主体也就是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各自应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认为权利义务相伴相生,在法律关系中,二者缺一不可。其次,文章分析了地役权合同的终止,主要探究了地役权合同终止的原因。再次,文章探究了地役权合同与地役权设定的问题,指出当事人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为我国地役权合同的法律规定之检讨。文章首先指出了地役权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指出我国现在将地役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因不动产利用所生关系是否完整和准确值得探究。其次,文章分析不动产承租人可否设立地役权无依据,认为可以考虑将不动产承租人作为设立地役权的合格主体。再次,文章探究了地役权合同约定与相邻关系适用的混淆,指出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不能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最后,文章论证了地役权合同中约定的期限问题,认为我国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能为永久。第五部分的内容是我国地役权合同的法律规定之完善。文章首先就扩大地役权合同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进行了探讨,指出主体方面我国应该用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和土地承租人设定地役权的主体地位,允许他们在法定的期限内设定地役权。客体方面法律应当明确在地役权合同中是否可以就建筑物的使用设定地役权,以充分发挥地役权合同的制度意义。其次,文章分析了完善地役权合同的问题,认为在对供役地扩大使用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合同签订后变更的情况作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在不违反地役权登记内容的使用目的的前提下,允许合同内容随供役地或需役地需求的变更而变更,除非双方做了不可变更的明确约定再次,文章探究了确立地役权合同为有名合同,指出将地役权合同纳入有名合同的益处。最后,文章论证了借鉴需役地淡化制度,认为为了更好的发挥地役权的作用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淡化地役权制度。关键词:地役权;地役权合同;用益物权硕士学位论文’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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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引言地役权是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权利,在《物权法》的结构中,地役权是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规定在第十四章。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如何更好的发挥地役权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