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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访条例.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5/14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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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访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信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信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面谈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要求的活动。第三条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受理信访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必须依法做好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第五条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的权利。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处理信访的职能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信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乡、民族乡、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第七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事宜;(二)承办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的信访案件;(三)向本级机关或者部门和下级机关或者部门、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四)调查、处理信访案件;(五)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政策,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六)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单位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七)督促、检查或者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八)综合研究信访情况,为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第八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由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应当由本机关查处的信访案件,必须认真处理,不得照转;对该办不办,或者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案件。第九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协调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信访:(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组***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组***员及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四)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五)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六)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七)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建议和意见;(八)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信访:(一)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建议和意见;(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四)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