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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5/14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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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考试院会议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2-25【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考试院会议规则第1条本规则依考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订定之。第2条考试院会议(以下简称本院会议)依考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由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之。考试院秘书长、副秘书长、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副首长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均应列席。第3条本院会议须有应出席人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其议决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为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前项开会额数,以第二条第一项应出席人实有人数为准。第4条本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院长不能出席时,以副院长为主席;副院长亦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人员中公推考试委员一人为主席。第5条本院会议每星期四举行一次。院长或其他应出席人三分之一以上认为必要时,得改开秘密会议或召集临时会议,或停止举行会议。前项会议日期如逢例假日,得顺延于后一日举行,或停止举行会议。第6条本院会议议决事项,由院长执行之。第7条本院考试委员席次,每届第一次会议时抽签编定,以后每满一年得抽换一次。第8条本院会议议程由秘书处编拟,经院长核定后,除有特殊情形外,至迟于开会前二日送达各出列席人员。但机密议案得于会场临时分送,并于会后收回。第9条本院会议议程应分列会议时间、地点、报告事项、讨论事项及临时动议。讨论案件应具案由及要旨说明,并应附相关资料。第10条下列事项,应列入报告事项: 一上次会议纪录。二会议决议事项执行之情形。三院部会荐任第九职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员暨各机关(构)、学校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员之任免名册。四中央政府总预算有关本院主管之岁入岁出预算及决算。五国外考察及国内分区视导考铨业务考察计划。六各种类考试及检覈办理经过及依法检覈转任公务人员之名册。七各种考试增加录取名额案与依法补行录取案。八其他报请核备事项。九考选部重要业务报告。一○铨叙部重要业务报告。一一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重要业务报告。一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重要人事考铨业务报告。一三本院秘书长重要工作报告。一四其他有关报告。未及编入议程之紧急或重要事项,得于议程报告事项后,临时提出之。第11条下列事项应列入讨论事项: 一关于考铨政策之决定。二关于本院施政纲领、年度施政计划及概算。三关于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四关于院部会发布及应由院核准之重要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及事例。五关于举行考试与典(主)试委员长人选之决定。六关于院部会间共同事项。七出席人有关考铨事项之提案。八其他有关考铨重要事项。未及编入议程之紧急或重要事项,得于议程讨论事项后,临时提出之。第12条本院会议开会时,出席及列席人员均应于会议签到簿分别签名,其因公、因病或因事不能出席或列席,应于会前通知秘书处报告院会。第13条开会前由秘书长报告出席人数,已足开会额数时,主席即宣告开会。已届开会时间而不足开会额数时,主席得宣告延后开会;延后开会时间已届,如仍不足额时,主席得宣告改期开会或改开谈话会。第14条议程所列报告事项应依次进行,如有出席人提出异议,并有附议时,应移列讨论事项讨论之。第15条在会议进行中遇有重要临时动议,主席得征询出席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变更议程,提前讨论。第16条散会时间已届,而议案尚未讨论完毕,主席得征询出席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