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牛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e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屮同层级用地类别Z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10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已就各类城市用地的代号、名称和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1、 居住用地(R)“居住用地"(R)划分原则的说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屮四类居住用地的划分主耍按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住宅建筑质量的好坏,这种分类标准木身存在问题。一方面,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住宅建筑质量好坏的评判标准模糊,难以严格区分;另一方面,这一分类不能反映长沙城市居住用地的全部功能类型。因此,对居住用地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调整,结合长沙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和“四类居住用地”(R4)等四个中类,但这四个中类的内涵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分类有较大的不同。此外,这种分类注重“居住用地''内涵的多功能性和概念的整体性。“居住用地"在用地分类中仅是一种用地类型,但是为了有利于完善居住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生活并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从规划编制、实施到管理的一系列实践工作中都是将各类必须的居住配套设施、绿地在一定服务半径范围内与住宅用地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和布局,形成一个涵盖住宅建筑物、居住配套设施、住宅区绿地等不同功能建筑与设施的多功能居住区。多年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国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居住区规划设计屮的重要指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因此,综合性的“居住区"概念已经很成熟。在用地分类中,将整个居住区都界定为“居住用地=即“居住用地"中包含了实际用途是商业(如居住区配套的肉菜市场、商店、维修店等)、绿地(如居住区小游园、小区绿地等)的用地,不是一个纯粹的仅仅指住宅用地的概念。这个思路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国家标准屮,“居住用地”大类下按照不同居住配套完善程度及环境质量划分了4个屮类用地,每一中类下细分了“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化“道路用地''和“绿地,,等四个小类。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