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为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内容: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2、职业安全健康基本知识;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二、方式: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2、职工调动教育;3、定期教育;4、各项教育随安全生产培训一同进行。三、组织实施部门培训由各单位负责,安全科编制教材。四、培训验收各单位培训完毕后,要进行考试验收。随安全生产考试一同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一、告知的内容1、规章制度2、操作规程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二、告知的方式:公告、培训、文件、宣传栏等。三、告知的责任部门培训由各单位负责;公告和宣传栏、文件由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全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的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紧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3、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4、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安监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制度。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一、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二、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三、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的处理。五、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六、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购置防护设施要求。在购置定型的防护设施产品时,产品应符合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型号;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职业病控制的效果结论。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2、防护设施效果检测。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3、服务机构要求。未经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从事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对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才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4、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5、建立技术档案。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6、日常维护。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7、知识培训和指导。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