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票据概述
第二节票据法
第三节汇票
第四节本票
第五节支票
Key Words
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票据概述
第三章第一节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角色。
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则是狭义的票据。
第三章第一节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第三章第一节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四)流通性(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过背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明确。
(五)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第三章第一节票据概述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据的生命”。
4、融资功能
第三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票据法
第三章第二节票据法
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括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门的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金,票据原因等规定;破产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等。
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第三章第二节票据法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据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中,各自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人。票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ies)由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又会引出一系列附属当事人(remote parties):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在一定情况下,同一主体可能具备多重的当事人身份。
第三章第二节票据法
西方国家的票据法体系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
(三)英美票据法体系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