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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人变更公诉意见的确认及其审理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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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人变更公诉意见的确认及其审理探讨与研究.doc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5/15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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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芃对公诉人变更公诉意见的确认及其审理蒀彭良圣蒈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法庭揭露被告人犯罪,指出犯罪事实和情节,说明起诉理由,提请法庭依法审理裁判等诉讼活动。首先,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采用起诉书的形式,简明扼要地提起控诉,然后依法指派检察员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在法庭上围绕公诉机关起诉的宗旨,进一步说明公诉意见,以达全面阐述公诉主张之目的。从而引发了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下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一系列刑事庭审诉讼活动。羇在开庭审判实践中,我们遇到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阐述公诉意见时,出现偏离起诉书的情况,也就是公诉人的发言意见变更了公诉机关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对于公诉人变更公诉之意见,法庭对其效力应作如何确认与审理,笔者谈点粗浅看法。羃一、对公诉人变更公诉意见的确认蒂现行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官居中主持下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对抗的庭审方式。在法庭上,处于控方地位的公诉人,依法行使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提供与说明犯罪证据等重要控诉职能;处于辩方地位的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则行使与控辩相衡对应的诉讼权利,依法陈述、辩解或发表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等辩护意见。随着法庭上控辩活动的千变万化,难免出现当庭出示的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所证实的法律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等指控内容相差异,甚至出现起诉书适用法律差异的情况;也难免出现公诉人阐述的公诉主张与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发生偏差或变化的情况。比如,有时公诉人在阐述公诉主张时会郑重其事地说:“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比起诉书的指控更为严重……”甚至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竟将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适用法律等的指控一概予以变更,并要求法庭重视其意见。薆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改变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内容的意见具有时间上的临时性和内容上的随意性,每当这种偏差与变更一旦在法庭发生时,往往会受到辩方律师的质疑和抗议。那么,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将如何确认公诉人变更起诉书公诉意见的效力呢?从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可以具体看出公诉人个人随意改变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内容意见,是违程序、违公平、违公正的,其法律效力值得怀疑。莇(一)代表国家向法庭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是人民检察院,不是人民检察院的某一个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庭审中处于控方地位。为了更好地达到其公诉目的,当然要委派公诉人出庭行使控诉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不出庭的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通过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答辩反驳辩护意见,围绕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全面阐述公诉主张来充分行使公诉职能,实现公诉目的。在法庭上,公诉人是受公诉机关委派而以公诉机关名义参加诉讼,行使国家公诉人职权;公诉人所阐述的公诉主张和发表的公诉意见均属公诉机关意思表示的具体表现,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公诉机关承担。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主要职责和一切诉讼活动都是为了达到一个目的——支持公诉。正是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特殊身份及其所负使命,决定了其个人不能否认或变更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权临时地随意地提出新的指控。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