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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矿务局暂行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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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矿务局暂行组织规程.doc

上传人:雾里看花 2019/5/16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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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经济部矿务局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11【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经济部矿务局暂行组织规程第1条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经济部矿务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矿业政策执行、矿业行政管理、矿区矿场测量划定、矿场公害事件之调查处理、矿权登记、矿区调整及矿区税之征收等事项。二、矿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及督导改善、矿场灾变之调查处理、矿场机电设施之监督、矿用安全器材规范之订定、矿场安全技术辅导、矿场安全训练计划拟订及考核等事项。三、矿藏之探勘开发、矿业技术之辅导及研究改进、矿产品之促进外销、矿产品之化验鉴定及煤炭等级价格之评审、矿业资讯搜集调查统计及汇编、大陆矿产品间接进口之审查及管理、海外矿产合作开采之配合等事项。四、矿产品产销调节、辅导储运、矿业资金之贷放及矿业器材之供应、矿产品运销及长期供应契约之审议及其制度之推行、实业用爆炸物核配之管理、财务调度等事项。五、土石采取政策研拟、推动、法令释示、监督辅导县市政府处理土石采取业务、土石采取公害案件之评估调查处理、生产调查、陆上土石及海砂之规划开发、安全技术之辅导与相关技术、行政法令之安全教育训练计划拟订及考核等事项。六、矿场及土石采取场相关人员之技术训练、职前训练、在职训练、矿场安全及矿害防止等专业训练事项。第3条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第4条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法制及不属于其他组、室事项。第5条本局置局长一人,承经济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第6条本局置主任秘书、组长、专门委员、科长、秘书、技正、专员、技士、科员、技佐、办事员、书记。第7条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专员、科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8条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9条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第10条本局为推行矿场及土石采取场之保安业务,得于矿场及土石采取场密集地区设矿场保安中心。前项矿场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过五处,中心置主任,由技正兼任之。第11条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设东区办事处,置主任一人,综理该处业务;所需工作人员,就本局所定员额内派充之。第12条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