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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安理会.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5/16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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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羁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荿学号:国际法学院班袆【内容提要】:否决权是联合国安理会表决程序的重要内容,是五大国权力的支柱,也是联合国改革的核心。广大中小国家普遍主张限制否决权,并提出各种有价值的方案,但阻碍重重,完全取消否决权的条件尚未成熟,否决权仍然可以发挥其作用。修改宪章是必然趋势,否决权作为历史的产物也必将消亡。芃【关键词】:联合与安全五大国肂一、“五大国一致”的内容蒈五大国一致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章“安全理事会”第27条“投票”之规定:螈一、安全理事会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表决权。蒆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莂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表决,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芃其中,“其他一切事项”与“可决票”的说法应先解疑释义。膇1、“其他一切事项”是除“程序事项”以外的实质性问题,包括宪章第6、7章和平解决争端中安理会职权所及与以其职权所决定的有关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其他内外重大问题。而“程序事项”是会员国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提案提交安理会表决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提案是否列入安理会表决事项的范围,是否形成决议,理事会议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膆2、“可决票”是全体常任与非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而不包括弃权票或不参加投票。而在条款第三项中的“同意票”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赞成票,也包括弃权票甚至不参加投票。可以这么认为,对某项决定,即使五个常任理事国全部弃权或不参加投票,而其他理事国赞成,只要达到9票的相对多数,该决定仍然通过、生效(实际上,这属于对否决权的限制,在以下内容中将详细阐述)。莄通过对两个不确定点的说明,可以将宪章第27条梳理为:安理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性问题的决定,由15个理事国中的至少9票赞成通过;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9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非反对票(即赞成票或弃权票)。这就是“五大国一致”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雅尔塔公式”在宪章中的体现,通常称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蒁“五大国一致”之“五大国”者,美、俄、中、法、英也。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苏联在联合国的地位,延续大国之梦。“五大国”仅是宪章第23条规定的“大国”,当今国际关系中的“大国”何止五个?在综合国力上,“五大国”除外,兼有德、日,二者的经济总量早已赶超英法,但安理会上却不见其与列强唇枪舌战、纵横捭阖的身影。具体而微至国际影响力,大国应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而作为表率的美国却是世界舆论口诛笔伐的共同对象,早就失去大国应有的荣耀与光芒,但依旧在安理会上呼风唤雨。国际社会重视每个大国扑灭战火的力量,但联合的最重要权力。“五大国”又是缺少约束与自我约束的“一致”。联合国有句俗话:安理会的程序由安理会自己作主。这种机制的存在本身就是安理会接纳其他世界大国、吸收新鲜血液的最大障碍。蚇安理会也不是“五大国”的安理会,10个非常任理事国必不可少,汲取英法控制而又“协商一致”的教训,避免重蹈国联的覆辙。非常任理事国自1945年联合国成立的6个增至1965年的10个,由联合并投票的会员国的2/3多数票选出,任期2年,交替改选,每年改选5个,不得连选连任,并且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一理事国有代表1名。安理会成立的初衷在于通过少数拥有绝对军事实力的大国协调合作阻止个别野心勃勃的好战势力再次发动世界大战,贵在精练有力,而不能如同大会与经社理事会一般多多益善。如果多而泛去,就会形成国家集团或地区集团(如WTO)为各自利益互不让步,争论不休。但是一个地区的某几个国家又不能代表大多数利益,因此,安理会非常任理事衡有限名额与广大会员国的冲突。十个非常任理事国不能监督常任理事国却可以通过参与决策限制常任理事国,分散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支配力,汇集各种不同的声音,真正反映联合国的全球性、综合性。但是,联合国的性质仅仅是国际组织而非实体,安理会行使权力只能由成员国提供人员和物质条件,安理会的运行先天依赖于大国。在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秩序的主导下,失去“五大国”的安理会必然也是软弱的。羇根据“五大国一致”原则,决定任何一个实质性问题,只要有一个常任理事国对该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其他理事国全部投赞成票,该决定也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由此享有否决权。常任理事国弃权不视为否决,这已经通过长期实践形成的惯例得到确认。弃权票不是赞成票,也不是反对票,弃权不妨碍决定的通过。否决权是对常任理事国投票的一种加重,原因是权力应当与其地位及承担的责任相当,否决权制度就是一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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