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
一统计法概述
统计法概述
政府统计的概念:所谓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政府统计的特征(四个基本特征)
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政府统计的任务(三个方面)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的概念: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统计法律: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统计行政法规: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包括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两类。
统计法规范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明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二统计调查管理
一、统计调查的分类
1、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2、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营利性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