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奇葩”,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特定的行为都要受到特定的理念支配,正确的理念有助于行动规范及有效的运作,能动司法理念就是这样一种指导法院调解活动的科学理念。法院调解领域中的能动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仅表现在实体规范的适用方面,灵活运用情、理、法有效解决纠纷;而且表现在调解程序运行中合理提出调解协议草案;以及诉调对接领域,诉讼与调解的互动衔接。它是一种合理的、有限度的能动,是有效保护弱者利益的能动,也是一种追求自由、正义与效率价值的能动。调解过程中的调解方式是灵活多样的,法官选择何种模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势利导,只要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和自愿,不压制、不欺骗,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道德规范,实现双方有效沟通即可。能动司法理念下的法院调解,具备强制力的权力外观,难免引起对司法恣意的担忧,我们应当加强调解人行为规范的研究,建立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调解文化,加强调解经验技巧的总结与交流,完善法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关键词:能动司法:法院调解;调解;纠纷华北电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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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滦髀选题背景及意义.√獗尘.√庖庖现代社会纠纷类型复杂多变,需要社会作出相应的调整,为民众提供各种类型的纠世纪,法治国家围绕如何更好的利用司法的问题经历了“三次改革浪潮”,第三次改革浪潮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殖艫慕ⅰ运动的核心是建立、完善调解制度,追求实质正义的实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矛盾纠纷大量涌现,我国投入的司法资源虽不断增加,但似乎仍无法满足于民众的司法需求。纷解决途径。调解制度一度被视为我国的“传家宝”、“东方奇葩”。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发展过程,从世纪年代以前调解的“一统天下”,再到世纪八、九十年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凸显诉讼地位,调解在制度层面一度被忽视。面对诉讼案件的激增,诉讼的弊端逐渐显露。自年,决策层重新重视调解的价值,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年人民法院要贯彻实施”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及同一年提出了大调解工作机制。法院调解属于诉讼机制中的一部分,也被称为“法律阴影下的交易”,从调解的启动到最后付诸执行的过程都可以看出,法院审判权“阴影”下的博弈过程。最具有说服力的一个实际情况是,当事人极少排斥诉讼中调解方式的运用,诉讼的强对抗性有时并非是最优的选择,他们很乐意庭审法官能为他们提供一种更多元的缓和途径,以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司法权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积极、能动的表现也是为了追求公正、效率等调解价值的实现,因此人们往往会担忧:能动的司法权是否会伤及调解合意的本质。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所反映的是主体对于某种事物的基本态度和基本价值取向。理念是一种抽象的思维形式,但同时也表现在具体的行动当中,因为,任何一种理念都必须要外化为具体的行动爿一能表现出来;同时,任何一种特定的行为都要受到特定的理念的支配。法院调解活动作为一种行动范畴也不例外,它必然要受到某种理念的支配。正确的理念指引有助于行动的规范、有效运作。能动司法正是这样一种指导司法调解实践活动的正确理念。华北电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效率价值的实现,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以法院调解权的行使具有不同于审判权的特征:鹘馊嗽钡亩嘣;I笈腥专属于审判机关行使,而调解人包括了法官和法院聘请的协助调解的人员,不限于享有审判权的法官。鹘馊ň哂心芏浴5鹘獬绦虮壬笈谐绦蚋⒅匦始壑担相比较审判权的中立和被动特征,为提高调解效能,调解权的行使方式大多是积极、能动的。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的法院调解是一种合理、有限度的能动,是尊重了调解规律及以实现法官以人为本建构和谐社会的理念设计。调解程序更关注实体正义的实现,虽然其方法和手段具备相当的灵活性,不受诉讼阶段和庭审顺序的严格限制,其灵活性应对当事人自由处分的随意与多变性具有更多实际的意义和解纷价值。在国外,我国的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奇葩”,但是调解制度在其他国家亦有类似的制度,只是称谓不同而已,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相似的制度包括法院附设调解以及诉讼和解制度。法院附设调解是指在法官主持和指导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外达成的纠纷解决程序。同本的“民事调停”以及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都属于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基于价值观念上的不同,两***系对于和解的性质理解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认为诉讼和解兼具诉讼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诉讼和解具有私法上的性质,其类似于契约。关于法院与调解的关系问题,国外也有学者提出建议采纳中国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