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一节商品的检验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意义
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具有权威性的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检验和鉴定,伺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动。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
商品品质检验(质量检验)
商品数量和重量检验
商品包装检验
商品残损检验
商品卫生检验
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
(二)商品检验的意义
有利于商品出口
有利于维护进口方的权益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在装运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
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三、商品检验机构
(一)国际贸易领域中商品检验机构的种类
(1)国家设立的官方商检机构。
(2)民间私人或社团经营的非官方机构。
(3)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
(二)我国商检机构及其职责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及其分支机构,统一按照《商检条例》执行检验任务。主要任务:
对重要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对所有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实施监督管理
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
进口商品分法定检验商品和非法定检验商品。法定检验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3)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对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只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适载检验。
(5)根据国外法规要求强制检验或认证的商品。
(6)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
以上范围之外的进口商品为非法定检验商品。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范围包括对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安全和卫生要求等进行检验、鉴定。商检机构除依法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外,还有权对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鉴定业务是指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以公证的态度,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报关、纳税、计费、理算、索赔、仲裁等的有效依据。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具有强制性。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商品残损的鉴定;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固和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的鉴定;以及抽取并签发各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等。
四、商品检验的程序
企业
商检机构
货物堆放地点
①报验
②抽样、检验
③签发证书
五、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一)出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双方同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主有权对货物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需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达目的港XX天内。”
(二)进口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XX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经中国进出口商检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索赔有效期为XX天,自货物卸毕日期起计算。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