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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送审稿)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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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送审稿)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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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的能力,保障其医疗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个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第四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由财政安排预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政府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儿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第七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四)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六)退休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七)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在学校就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第八条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四)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登记注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经用人单位申请,其聘用的农民工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第十条少儿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所有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第十二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第十三条综合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儿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一)医疗保险待遇;(二)医疗保险及疾病预防宣传费;(三)专家论证费(含调查取证费);(四)检举人的奖励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奖励金;(五)医疗保险监督员的监督管理费;(六)医疗费用补助。%的比例,从地方补充医疗险基金中提取;专家论证费(含调查取证费)、%的比例,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的比例,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第十五条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平衡情况,对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医疗保险待遇做相应的调整。第十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履行下列职责:(一)征收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二)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三)核发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四)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选定和管理;(五)制定和调整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七)负责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卫生、药品、价格、计划、教育、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市社会保险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第十七条市医疗保险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