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环保法颁布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集团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环保法”,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堪称“史上最严”。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做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新环保法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宣布,为回应人民群众对资环环境司法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迄今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一、新《环保法》实施后对企业带来的影响1、环境违法成本激增,新增“按日计罚”规定。新环保法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此前法律规定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次性的,罚款数额也不大,导致环境违法成本较低。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上不封顶”之后,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2013年8月8日,省环保厅对刘庄矿井及选煤厂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能力由300万吨/年扩大到1140万吨/年未作环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约有3000吨生活垃圾倾倒在厂区北侧塌陷区水体中,对塌陷区水环境造成污染;储煤场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含煤泥的淋溶水未经处理外排至周边农村沟渠造成环境造染。省环保厅对刘庄矿罚款80万元,对存在问题限于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但至今仍有1个问题没有整改完成,按新环保法此条规定,。)2、政府监管手段更强硬。新法赋予了环保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比如,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新环保法25、60、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2014年5月12日,环保部公布一季度83起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马钢(合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污染大户”被点名。马钢(合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废气烟尘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与实际生产能力不配套,设备老化、污染严重。省环保厅1月份对该企业挂牌督办,令其停止生产、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解决超标排放问题。目前已关停3座生产线,10月1日前将全面关停。)3、增加了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