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破产重整中的税务债权偿付问题探讨破产重整是我国破产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一些尚有生存可能的企业,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但是,如果经过一定期限的重整,可能会起死回生。破产重整不仅是对债务人的保护,债务人通过重整使企业恢复生产,企业得以保存;同时破产重整也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企业重整成功,债权人的债权在可能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因重整而得以收回。但是,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偿付债权的方案往往是分期偿付,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讨论通过时,其他表决组如职工组、担保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经过对方案的认真分析,对企业的前景可能会充满信心,而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是作为税务债权人的税务机关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而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分期偿付税务债权的方案,由于税务机关不同意重整方案,从而导致重整计划的落空。因此,对税务债权的偿付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对破产重整能否有效进行具有十分必要的意义。一、破产重整中税务债权偿付问题分歧较大对税务债权的偿付问题,税务机关与重整企业以及管理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税务机关认为,一是县级国税机关没有减免税或同意分期缴纳税款的权限;二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款必须按期缴纳因而不同意分期偿付税务欠款的重整计划。重整企业及管理人认为,破产重整就是因为企业无法偿还债务而申请重整,重整计划对税务债权并不是没有偿付计划,只不过是分期偿付,而税务机关却要求重整企业在重整方案中首先全额偿付所欠税款,如果不偿付税就不同意重整方案,这样不利于企业重整制度的实施。二、破产重整中的税务债权应能够分期偿付无论从法律适用还是司法及税务征收收的实践来看,重整企业所欠税款可以分期偿付。(一)从法律适用原则来看,税务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是同一位阶的特别法。关于企业重整的所欠税款偿付问题,税务征管法没有规定,企业破产法对重整企业所欠税款虽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分期偿付,但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包括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根据相关理论,债权调整方案可以对相关债权进行调减,债权受偿方案可以对债权的偿付设定一定的期限。这里的债权当然包括税务债权。因此说,在不调减税务债权的前提下,而仅是对所欠税款作出分期偿付的受偿方案,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就破产重整企业的税务欠款偿付问题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去执行。因税收征管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企业重整时对所欠税款分期偿付也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二)从税务征管实践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对个案大连证券破产给予了相关优惠政策,如,一、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二、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四、大连证券破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五、对大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税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重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