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的通知
水国科[1999] 118号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主持,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修编完成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
    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SDl84—86同时废止;《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J275—88在水利行业停止使用。
    本标准自199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前言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对原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修订。
修订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
    ——《水利产业政策》;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 16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想定》(水建[1997]339号);
    ——SL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取得的成果;
    ——如何制备验收文件和资料。
    对SDl84—86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名称;
    ——对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单位工程验收,修改并补充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
    ——增加和修改有关验收报告和鉴定书的编写规定;
    ——增加有关验收资料清单目录;
    ——取消竣工图纸资料编写的规定。
本规程解释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规程主编单位: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唐涛宁远曹为民张立争吴健
1 总则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