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都应具备供热条件。本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按统一规划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账、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前将供热方案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建设单位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第九条利用现有热源(包括工厂等单位的热源)供热的新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热源单位签订供热协议书,并将供热协议书报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第十条在旧区改造时,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按照以新带旧、就近成片的原则,对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统一建设和实施集中供热。各用热建设单位应根据供热单位提供的参数进行外网和室内设计。第十一条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采取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的方式: (一)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可以采取贷款建设、集资还贷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二)旧区住宅补建供热设施 ,室内设施初装费全部由受益住户负担,热源建设费和外管网建设费按市统一的规定执行; 、房改提租资金、环保收费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补助性投资; ,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可暂缓安装,但不得影响供热系统在其住宅中穿越供热管道(含施工)。第十二条集中供热建设资金的筹集由市政府供热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供热工程费。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热工程的设计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在招标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中标结果向市政府供热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当设计、安装具有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