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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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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一花一叶 2019/5/1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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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题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1 998年7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自发布之日起先行施行。【章名】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三十条依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公有住宅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时,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物业维修储备金必须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出售公有住宅售房款的20%至30 %,由各售房单位提缴,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由售房单位支付。已经出售的公有住宅和商品住宅,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提缴、支付,参照前款规定,由住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代为管理,全部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物业维修储备金应当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物业维修储备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管委会同意后,报请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物业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第三十三条物业维修、更新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住宅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住宅的产权人或数幢住宅的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三)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办法设立物业维修储备金的,在物业维修储备金中列支。(四)物业维修储备金不足时,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管委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储备金。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使用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建造的经营性用房的收入,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储备金,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第三十六条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第三十七条产权人和使用人,对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公布的帐目,可以提出质询,或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投诉;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收到质询后七日内答复,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十五日内处理。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